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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所物防整体解决方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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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所物防整体解决方案

一、 建设项目名称 

监管场所物防建设项目 

二、 监所物防涉及范围 

监所建设项目中的物防范围主要分布在看守所、拘留所、强制隔离戒毒所、强制医疗所警戒封闭区内外。 

三、 新监所物防需求依据 

(一)《建标164-2013 看守所建设标准》

(二)《JGJ127-2013 看守所建筑规范》

(三)《GB51400-2020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》

(四)《建标102-2008拘留所建设标准》

(五)《建标170-2014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》

(六)《强制医疗所建筑设计标准》(2017)

(七)《GB 25287-2010 周界防范高压电网装置》

(八)《GB/T 794-2015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》

(九)《GA 526-2010 监室门》 

(十)《GA1010-2012 看守所床具》

(十一)《GA 915-2010 讯问椅》

(十二)《GA 1512-2018 金属手铐》

(十三)《GA/T 237-2018 金属脚镣》

(十四)《GA814-2009 约束带》 

(十五)公安部(2019)《公安监所安全 "铁桶工程"建设工作方案》

(十六)公安部(2018)《整治看守所监室悬挂点等安全隐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》

(十七)公安部、武警部队(2015)《关于加强看守所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》

(十八)《GA 1033-2013 公安监管场所装备建设和保障规范》 

(十九)《JT/T347-1998 隔离栅技术条件》

(二十)《JGJ/T16-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

(二十一)《05100 钢结构施工规范》

(二十二)《AWSDI1、1-98 钢结构焊接规范》

(二十三)《YB9254-95 钢结构制作安装施工规程》

(二十四)《YB9257-96 钢结构检测评定及加固技术规程》

(二十五)《GB50300-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

(二十六)《GB50205-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

(二十七)《GB17565-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》

(二十八)《GB50205-95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

(二十九)《GB50221-95 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》

(三十)《JGT81-91 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》  

四、新监所物防设计原则 

(一)安全可靠性原则

物防,即实体防范,是安防系统的基础。系统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性原则,为人防和技防提供有力保障。在物防系统设计、设备选型、调试、安装等环节都应严格执行国家、行业的有关标准及公安部门有关安全技术防范的要求,贯彻质量条例,保证系统的可靠性。系统中的设备采用高质量产品,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,防止项目确定以后,各部位设备在运行中出现正常值以上的故障率。

(二)独立性原则

物防系统应建成一体化管理且相对独立的体系,原则上既能同人防和技防相互协同配合,又能在人防、技防出现失效的情况下,对防范区域进行物理隔离,推迟危险的发生,为"反应"提供足够的时间。

(三)先进性原则

系统设计方案应采用先进的硬件设备,保障各部分的有机结合,高效率动作。系统中所采用的设备应代表现阶段的主流产品,确保方案所涉及的内容具有长期的时效性,五年之内不至于被淘汰及落后。现代的实体防范,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纯物质屏障的被动防范,而是越来越多的采用高科技的手段,一方面使实体屏障被破坏的可能性变小,增大延迟的时间;另一方面也使实体屏障本身增加探测和反应的功能。 

(四)扩充性原则

选择开放的硬件平台、标准化和模块化的部件,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容量扩展性。同时应遵守各种标准规定、规范进行设计,应用技术具备合法知识产权,为系统的扩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。

系统设计采用支持并符合国际标准、国家标准、工业标准及行业标准的产品,使系统具有良好的兼容性,便于施工、维护和降低成本。

(五)经济、实用性原则

在满足安全防范级别要求的前提下,在确保系统稳定可靠、性能良好的基础上,在考虑系统的先进性的同时,按需选择系统和设备,做到合理、实用,低成本,从而达到极高的性能价格比,降低安全管理的运营成本。同时设备操作要求简便、灵活且可靠。